我國提出“國家生態安全”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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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務院不久前發布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中,我國首次明確提出了“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的目標。
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謂國家生態安全,是指一個國家生存和發展所需的生態環境處于不受或少受破壞與威脅的狀態。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生態破壞將使人們喪失大量適于生存的空間,并由此產生大量生態災民而沖擊周邊社會的穩定。保障國家生態安全,是生態保護的首要任務。
據悉,為實現“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的目標,我國今后將力求在生態環境保護的對策上有所突破,對重點地區的重點生態問題實行更加嚴格的監控、防范措施。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上,將采取主動、開放的保護措施,對區內的資源允許在嚴格保護下進行合理、適度的開發利用;資源開發的生態保護上,對水資源、土地資源、草原資源等不同的資源提出了控制要求。
據悉,我國今后還將實施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如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部門、單位法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審計制度,確保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投入與生態效益的產出相匹配;加快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步伐,抓緊制定重點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條例;抓緊編制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等。
責任編輯: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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