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條例》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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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開的福建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了《福建省森林條例》并決定于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條例》(福建省森林條例)是在1992年2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森林法實施辦法》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條例》保留了原《實施辦法》具有福建特色的條款,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堅持改革開放,遵循森林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統一的原則,對與修訂后的《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重復的規定和經實踐證明操作性不強的規定予以刪除,保持了林業法規和政策連續性和穩定性,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共9章52條,有總則、森林分類經營管理、森林保護、值樹造林、森林采伐、木材經營和運輸、林農利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對森林分類經營、森林保護、值樹造林、森林采伐、木材經營和運輸、林農利益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予以規范。
《條例》明確規定:鄉鎮林業工作站是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派出所機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按照政府投入與受益合理承擔的結合的原則,多渠道籌集;穩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國有林場、國有林業采育場等國有單位的經營區,維護其合法權益;征占用林地必須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對林木采伐實行限額管理,使用全國統一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嚴禁擅自采伐公益林。林權單位或個人生產的木材,有權自行銷售;從林區運出木材或者運輸木材經過林區,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林業主管部門核發運輸證件,林業站憑木材運輸證件放行;運輸進口木材,賃海關證明放行。對林農權益保護明確規定:林農對其所有的森林、林木依法享有所有權、對其使用的林地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維護自留山經營者合法權益,穩定、落實自留山政策。這些規定對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調動生產積極性,加速木材流通推進福建林業改革和發展都將產生重大和深遠影響。
摘自:《林產品信息報》(閩林 林興)
責任編輯: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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