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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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林業局報,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制定的《長白朝鮮族自治縣集體林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1年2月23日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報經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縣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自2001年6月15日起施行。
該《條例》依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對全縣集體林的經營、培育、保護及采伐利用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補充規定。并對鄉鎮林業站的建設作了明確闡述。《條例》第三條規定:“自治縣林業局是集體林業的主管部門。鄉(鎮)林業工作站受自治縣林業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集體林發展和林地經營管理”。第十一條規定:“鄉(鎮)林業工作站的建設統一納入自治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林業工作站所需事業經費納入自治縣地方財政預算”。這些規定,對進一步加強和鞏固全縣鄉鎮林業站的基礎地位和作用,確保林業站的機構穩定起到積極的作用。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位于吉林省東部邊陲,是吉林省重點林區縣份。全縣11個鄉鎮林業站,所轄集體林地面積60050公頃,占全縣林地面積的25.8%,其中有林地面積40238公頃;集體林活立木蓄積量4299509立方米,占全縣活立木總蓄積的17.3%。鄉村集體林業是全縣林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自治縣的鄉村集體林業得到較快發展,對擴大全縣的森林面積,改善生態環境,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的實施,對進一步規范全縣集體林業的管理,保護經營者的利益,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集體林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全縣農村經濟的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責任編輯: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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