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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專利糾紛何時了
本刊編輯部
事件:今年初全球地板巨頭Unilin在德國訴深圳市燕加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專利侵權一案,于09年9月30日在德國漢堡法院開庭。
中國地板遭遇國際阻擊之歷史回顧:
2007年1月10日:中國地板“337”遭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全球地板企業337調查案在歷時一年半之后有了終裁結果,對全球38家木地板企業的“337調查”,ITC終裁裁定這些企業在美國銷售的地板侵犯了荷蘭Unilin公司、愛爾蘭地板工業公司和美國Unilin北卡羅萊納地板公司的地板鎖扣專利,這其中包括18家中國木地板企業。同時,ITC還簽發了普遍排除令,根據該令要求美國海關隨后限制了相關產品的進口。這意味著中國企業在初裁中獲勝的“第七號鎖扣”專利也被推翻。我國近60%的出口企業遭遇過國外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造成的損失每年約有幾百億美元。3月,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交針對美硬木和膠合板產業啟動332調查的申請,要求其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2條,對2002至2006年美國硬木地板和膠合板產業的競爭力狀況進行“常規性事實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CWI 新聞評彈:
眾所周知,知識產權問題一直是中美貿易摩擦的一個焦點。由于337調查具有申請門檻低制裁措施嚴厲、調查程序簡單、應訴費用高昂等特點,337調查成為美國公司打擊競爭對手的大棒。國外公司憑借自己的知識產權優勢,不僅依靠基礎專利占據市場,而且將后續改進技術和外圍相關技術都申請專利,形成專利池,使競爭對手難以突破。337調查遏制了中國產業升級和產品的出口,企圖把我國產業局限在價值鏈的最低端。原告通常會采取調查和訴訟雙管齊下的策略,非常嫻熟地把中國企業拖入糾紛的泥潭。
積極參與調查是對于被調查企業是非常必要的,因為被訴企業參與調查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如果我國企業放棄主張權利,根據美國有關法律規定,就等于自動承認侵權,在“337調查”中的敗訴意味著相關產品從此不能進入美國市場。我們的企業只有主動應訴,才能維護自身權益,保住企業的市場利益。主動應訴固然重要,防患未然也必不可少。企業在產品進入美國之前,應該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有所了解,知道出口產品自身的知識產權現狀是否與美國的有關產品的知識產權相沖突。如果可能,應該在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之前就相關技術向美國主管部門申請專利,獲得在美的專利權。同時,還要清楚出口到美國的產品與美國相關行業的關系,以及對其影響程度等。
另外,07年4月,中國林產工業協會竹材專業委員會,由大莊、升達等23家國內竹地板企業聯名發出一份中英文聲明。該聲明稱:國外某些公司濫用知識產權,無理指控中國公司生產出口的竹地板侵犯美國第5543197號專利權及在其他國家的同族專利權,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會謹嚴正忠告國外某些公司,請立即停止散發該種函件的不正當威脅行為。否則將不得不采取正義的法律行動。”該聲明成為了中國地板界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發動的第一次主動進攻。行業協會和企業之間的聯合的作用不可小覷。
要從根本上改變中國地板企業在知識產權訴訟被動局面,我們的企業就必須走自主創新之路,增加研發投入,擁有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提高自身的科技競爭力,這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
背景知識:
一、“332調查”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2條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美國總統、眾議院籌款委員會、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要求,自行對包括美國與他國產業競爭態勢在內的任何涉及關稅和貿易的事件,進行“常規性事實調查(general fact finding investigations)”并出具報告,即進行“332調查”。通俗地說,332調查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涉及關稅或國際貿易的問題進行的調查,重點調查美國與其他國家相關產業的競爭狀況。
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有特別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的332調查最終報告不包含任何政策性建議,也不得為任何由總統實施的貿易行為提供法律依據。但實際情況是,332調查經常成為美國未來啟動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的先兆。如2000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眾議院要求,對美、中兩國焦炭產業的情況進行了332調查。2001年9月,美國商務部即裁定該產品構成傾銷,最終導致產自中國產品幾乎完全退出美國市場。
二、“337調查”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這種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產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并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集成電路芯片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并且,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立中。 根據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貿易。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知識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
其程序大致有申請、ITC發起調查、舉行聽證、初步裁決、最終裁決等幾個環節。其中,ITC在收到申訴的30日內,根據申訴的內容決定是否展開調查。如果ITC認為申訴理由成立,則公布發起調查的通告,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調查。發起調查后,通知被訴方,若被訴方是美國廠商,2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若是外國廠商,則在30內答復。調查階段通常會持續5個月到6個月。接著在行政法官的主持下,舉行各方均應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和相關證據,行政法官做出初步裁決。之后的10日內,任何一方當事人(缺席方除外)可以要求ITC對于初步裁決相關的問題進行審查。如果不審查,則初步裁決就自動成為ITC的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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