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林業簡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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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簡況
丹麥是北歐的小國,但經濟十分發達。丹麥國土面積4.3萬km2,人口500多萬。丹麥的森林面積51.2萬hm2,覆蓋率12%,人均林地0.09hm2。森林蓄積量4500萬m3,年生長量230萬m3,年采伐量200萬m3。丹麥境內沒有高山,最高海拔僅174m。丹麥幾乎沒有天然林。國有林占27%,私有林占52%,其余為地方和社團所有。丹麥政府和人民很早就重視造林。據記載,18世紀70年代在丹麥西部開始造林。目前丹麥是歐洲圣誕樹的最大出口國,1990年出口總值4億丹麥克郎。雖然丹麥的森林面積不大,但早在1805年就有了森林法。
林業稅
丹麥從1904年就實行立地價值稅制。1922年將稅劃分兩種,即資產稅和立地價值稅合稱剩余價值稅。1957年凍結了剩余價值稅,1966年取消了立地價值稅,1972年廢止了剩余價值稅。現行的稅制是固定資產稅,但又含有立地價值稅的某些內容。涉及林業的稅如下:
(1)資產稅。雖然資產稅的稅額不算小,但可以從收入中扣減,實際稅賦每公頃為160克郎。
(2)所得稅。一切營林支出和林道維修(不含新建)的支出均從收入中扣減。所得稅包含兩個部分,即一是來自資本收入,二是來自勞力收入。兩者均屬累進稅。一般稅率為50%。經過扣減資產稅的每公頃每年的凈收入為600克郎,稅賦為300克郎。
(3)財產稅。應稅凈財產在130萬克郎以上者稅率為1.5%,但森林及其商業財產可以扣減80%,即稅率為0.3%。低于應稅上限可再減60%,其實際稅率為0.12%。在實際操作中靈活性很大,納稅人實際納稅額很小。用貸款購買森林可減少財產額,是一種投機。林主長期保持森林所有權可享受優惠稅率0.1%。森林的平均價值每公頃3萬克郎,則每年每公頃稅款為:0.001×30000=30(克郎)
(4)遺產稅。林主死亡時森林傳給子孫,如果價值不超過100萬克郎,稅率為10%。遺產價值超過100萬郎時,稅率為32%。遺產稅對森林沒有特別的優惠。財產價值超過500萬克郎,稅率為24.6%,但隨后的收費很高。如果遺產轉移間隔期短,則稅賦較重。假設1hm2森林的財產價值3萬克郎傳給后人,稅率為15%,間隔期為30年,則每公頃每年的稅款為:0.0246×0.15×0.85×30000=94(克郎)
(5)周轉稅。企業經營林產品和服務,稅率為20.25%,如果周轉額不到1萬克郎,給予免稅。
綜上所述,林主的每年每公頃森林的平均稅賦如下:
資產稅160克郎,所得稅(已扣減資產稅)300克郎,財產稅30克郎,遺產稅94克郎,合計584克郎。
從以上的稅賦可以看出,丹麥的林業稅賦比較高。但丹麥的林主從圣誕樹的經營收入較多。
責任編輯: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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