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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家根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的新形勢新情況對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因此,林業站管理林木采伐工作的內容也發生了變化。根據《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于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和國家林業局《關于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意見》兩個文件精神,對于集體林的采伐管理,林業主管部門由“伐前撥交、伐中檢查、伐后驗收”的全過程管理,改為森林經營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業主管部門提供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相應的,鄉鎮林業站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林木采伐工作的職責也應由“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區調查設計,并參與監督伐區作業和伐區驗收工作”,改為“協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林木采伐進行審核、審批、發證,以及對違法采伐林木案件進行查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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