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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原材料檢驗、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9.1.1 原材料檢驗
原材料檢驗是產品投產使用前進行的檢驗。檢驗項目包括6.2.2、6.3.4、6.3.6、6.3.10和6.3.13。
9.1.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是產品出廠或產品交貨時進行的檢驗。
9.1.2.1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
a) 總則中6.1.1~6.1.7;
b) 用材要求中6.2.5~6.2.8;
c) 產品安全中6.3.1、6.3.2和6.3.9;
9.1.3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應包括第6章(6.2.1、6.2.3及原材料檢驗項目除外)和7章的項目。
9.1.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正式生產時,應定期進行檢驗,檢驗周期一般為一年;
b) 原輔材料及其生產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c)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 新產品或老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
e) 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9.1.3.2 抽樣規則
在一個檢驗周期內,從近期生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2件樣品,1件送檢,1件封存。 9.1.3.3 檢驗程序
檢驗程序應遵循盡量不影響余下檢驗項目正確性的原則。
9.1.4 檢驗結果的判定
所有檢驗項目的結果均達到本標準規定要求時,判定該產品為合格;若有一項檢驗結果未達到本標準 規定要求時,則判定該產品為不合格。
9.2 復驗規則
產品經型式檢驗為不合格的,可對封存的備用樣品進行復驗。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檢驗,按9.1.3的規定進行評定,并在檢驗結果中注明“復驗”。
10 標識、使用說明、包裝、運輸和貯存
10.1 標識
產品標識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b) 執行標準編號;
c) 檢驗合格證明、生產日期;
d) 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電話;
e) 持久性廠標(如采用木雕刻、嵌金屬絲等工藝方法在家具表面制作)。
10.2 使用說明
產品使用說明書,是生產企業各種家具產品或分類家具產品的通用說明書,產品質量明示卡是具體產品的質量明示或說明。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應符合GB 5296.6中的規定,內容至少應包括: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產品執行標準編號;
b) 主要原、輔材料、涂料、粘合劑的名稱、等級;
c) 產品主要技術性能參數,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保養方法;
d) 有害物質限量的控制指標;
e) 產品保修內容(保修期不少于兩年)。
10.3 產品合格證
產品合格證一件(產品)一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合格證編號;
b)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c) 產品檢驗結論;
d) 產品檢驗日期、出廠日期、檢驗員蓋章(可用檢驗員代號表示);
e) 生產企業名稱。
10.4 包裝
為防止產品外觀質量損壞,產品應有適宜的包裝。包裝材料應容易回收、可再生利用。
10.5 運輸和貯存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加遮蓋物和進行必要的防護,防止局部重壓和相互摩擦。產品貯存地點應干燥通風、清潔衛生,產品在貯存期應防止污染、蟲蛀、受潮、曝曬。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木家具主要尺寸
表A.1 木家具的主要尺寸
單位為毫米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木材名稱引用資料
B.1 概述
本附錄中所列出的國家標準、木材學專著及文獻僅用于規范和明示家具產品用材的木材名稱和標識,因而它也是紅木家具產品命名、家具用材明示、家具商貿活動中正確引用木材名稱、樹種中文名、木材拉丁屬名、樹種拉丁名、國外商品名的主要依據。在引用時,應關注上述資料的最新變動。
B.2 目錄
1) GB/T 16734—1997 中國主要木材名稱
2) GB/T 18513—2001 中國主要進口木材名稱
3) 《世界主要樹種木材科學特性》科學出版社 江澤慧等 2001.09
4) 《東南亞熱帶木材》中國林業出版社 1993 劉鵬等
5) 《非洲熱帶木材》中國林業出版社 1996 劉鵬等
6) 《拉丁美洲熱帶木材》中國林業出版社 1999 姜笑梅等
7) 《進口木材原色圖鑒》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 陳旭東等 2004.3
8) 《木材鑒定圖譜》化學工業出版社 徐峰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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