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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1日,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發布公告稱,2005年6月16日作出的、對原產于中國和法國的復合地板的反傾銷措施、對原產于中國的復合地板的反補貼措施將于2010年6月15日到期,根據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SIMA)的規定,在有效期滿前,若無相關利害關系方提出日落復審申請,涉案產品的產業損害裁決及依據該裁決實施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將期滿終止。
有關利害關系方可在2009年8月27日前提交參與復審的申請,并于8月31日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004年10月4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原產于中國和法國的復合地板進行反傾銷調查,對原產于中國的復合地板進行反補貼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44111300.99、44111400.99和44119290.20。2005年6月16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對該案作出終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的傾銷幅度為0%~9.7%,補貼額為0~3.5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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